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日益壮大,网络购物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已走进千家万户, 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消费者越来越钟爱的一种消费方式。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不完善,行政监管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仍不够,产生了许多关于网络消费方面的纠纷。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荔湾区法院的法官结合近期网络消费所出现的纠纷高发区域, 为广大消费者支招如何做个精明的网购达人。 雷区1:网购高峰快递成慢递 近年来,某些特殊日子(如双十、双十一)均成网购高峰,网络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额推出众多促销和优惠活动, 使得网购交易量在短期内数量激增, 然而由于快递公司负责送货的人力有限, 致使不少快递公司仓库里的包裹堆积如山,送货延迟比比皆是, 错误投递、物品损坏、丢件的现象也随之增多。 有消费者表示在“双十一”买了一双夏秋穿的高跟鞋, 平时4 天内可到的包裹等了快一个月才收到货。收到货时,天已转冷,高跟鞋只能束之高阁。 法官提醒:节日期间快递业务量大,某些快递公司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可能会选择性不发件。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查清楚快递派送范围,明确快递公司是否确实会派送到收件地址。若一些急用的生活必需品,可选择实体店或者同城的网络商家购买;如确需购买时要做好快递派送时间延迟送达的心理准备。 雷区2:是先验货还是先签收 想必大多数网购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在网店购物时, 卖家网页会注明“先拆开包装检验货物后再签收”, 而且有些快递详情单上会注明这句话; 然而快递公司大都要求必须先签收才能拆开包装验收。 两者的规定相互冲突。消费者面临的局面是,若不签收则无法顺利取货;若先签收再验货, 就意味着货物已经过检验。消费者进退两难,难以追责。 法官提醒:这其实涉及卖家与快递公司谁的规定合法有效, 谁应当对货物质量问题负责的问题。《<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 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合同法》第40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递企业“先签收后验货”的格式条款推卸己方责任,排除收货人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即使消费者签收后,快递公司和卖家也不能免除对表面瑕疵和隐藏瑕疵的担保责任。 鉴于目前难以一下子改变网购物流的现状, 消费者可这样做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快递人员要求先签字才可验货,消费者可以先签字,但是签字的单子在验完货后再给快递人员。如果不让验货,应可投诉快递员。 如果卖家要求先验货后签字, 快递公司要求先签收后验货,消费者签收后发现货物外观污损、数量短少,有权向卖家和快递公司索赔;货物外观、数量皆没问题, 而在使用时发现功能问题,则应尽快向网络卖家索赔。消费者要保存好购物单据等以备发生纠纷时证明买卖关系及产品质量。 雷区3:“钓鱼网站”下诱饵 消费者刘先生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在跟客服人员聊天时,接收了对方发来的商品图片, 后来付款时总是被跳转至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 该平台与支付宝付款界面相仿, 当时刘先生也没太在意,直至付款后感到不大对劲,经询问淘宝客服才知道是碰上钓鱼网站了, 登录网银发现钱已被划扣出去了, 他赶紧报警,但折腾了一大轮,还是没有把钱追回来。 近来在全球频现“钓鱼网站”,相当多网购者上当受骗, 被骗金额少则几十元,多则达上万元。据相关统计,大约每12 个参与网购的网民中, 就会有一人遇到骗子。 法官提醒: 1、务必要安装杀毒软件、安全中心等软件, 这类软件可以帮助网民识别大多数钓鱼网址且予以隔离, 并防止病毒入侵,在安全软件的保护下上网,会大大增加安全性; 2、尽量在自己经常去的电子商务网站搜索资料,不要在贴吧或论坛这些地方去找客服电话或直接点击打开相关的链接, 特别不要轻易打开不熟悉的网站地址,当遇到免费赠送会籍或Q 币、超低价速购物或瞬间秒杀等网站、低于市场价几倍提供机票火车票或旅行社预订服务、彩票分析和*彩预测、一元点播热门影片和视频等, 消费者则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 不要因好奇或者贪小便宜的心理而贸然进入这些网站并进行付款。因为其中许多内容是骗子使用网络营销工具故意传播, 极有可能这就是钓饵。 3、不要轻易接收卖家另行发来的文件, 因为正常卖家的商品信息都是在网站陈述的,不需要补充文件来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