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随着金融科技在业务层面渗透率的逐步提升,也必然会倒逼监管层面的快速跟进,否则便容易出现监管与业务的脱节,降低监管有效性。央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其动机或目标至少应该包含三层含义,简要分析如下。未尽事宜,欢迎大家留言(订阅号:洪言微语)交流。 金融科技监管,如何把握促发展与防风险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时,颠覆论(即互金将颠覆传统金融机构)一度颇为流行,当然,现在看,颠覆论并不靠谱,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监管层从控风险的角度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监管,否则,颠覆论在某些细分市场和某种程度上都是成立的。原因在于,所谓创新,本质上都是一种创造性破坏,不破不立。 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周期循环论》中对创新的定义为,所谓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就是要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以实现对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的“新组合”。 熊彼特尤其强调创新不是渐进式变化,对应的是一种重大革新,在竞争性的经济生活中,这种创新带来的“新组合”往往意味着对旧组织通过竞争而加以消灭。 从金融科技(关于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区别,可参考《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有何区别?》一文)过去几年的发展来看,既探索了一种新的业务模式,也开辟了新的市场(普惠市场),从而形成了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差异化竞争优势,符合熊彼特关于“创造性破坏”的特征。在实践发展中也一度在特定领域取得领先,但问题恰恰在于,与传统产业不同,金融体系是整个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稳定性要压倒创新性,任何“创造性破坏”都只能在可控的框架内才能被允许,否则便是系统性风险。 所以,我们看到,面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在探索适宜的监管框架。一方面,金融科技“不可控”的发展是不被允许的,全世界都是如此;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代表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与方向,在全球金融体系日益固化(西方发达国家占据主导性优势)的背景下,对于各国而言都是难得的弯道超车或保住优势地位的机会,必须要为创新留下足够的空间。 在这种监管新模式的探索上,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成功开启了“监管沙盒”实验,“监管沙盒”由英国首创,指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FC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后,允许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在适用范围内测试,FCA会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 对于监管沙盒的作用,笔者在《从英国FCA的沙盒实验看金融科技监管的演变趋势》一文中曾做过阐述,摘录如下: 一般而言,申请沙盒测试的企业,在现有的监管体系内,要么根本无法合规运作,要么合规的成本很高。通过沙盒测试,一方面可以在监管机构的控制下实现小范围内的真实环境测试,在沙盒测试中,受测试者不因测试本身而丧失任何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沙盒测试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清晰的视角来看待监管规定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及时发现因限制创新而有损消费者长远利益的监管规定,并第一时间调整,真正让适度监管、包容监管等创新监管精神落地。 对中国监管机构而言,短短几年间,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实现了从跟随者到特定领域领先者甚至引领者的转变,来之不易。如何建立合理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以便继续保持这种优势并确保风险的可控,成为其必须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如何利用金融科技推动传统金融机构的脱胎换骨式升级 随着监管的介入,部分金融科技企业逐步削弱其业务属性、强化其科技属性,从而逐步从金融业务的参与者和竞争者转变成支持者和服务者,其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关系也从竞争走向合作。 根据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合作模式会沿着阻力最小的方向演变,双方会取长补短,金融科技企业尽情发挥其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的长处,离产品和业务越来越远;而传统金融机构则着重在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上发力,离科技越来越远,一句话,长处更长,短处更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