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概念的走红,让传统的租赁服务焕发出全新的生机。 从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到共享雨伞、共享篮球再到共享充电宝,“共享+xx(常用物品)”已经停不下来了。那么,在共享充电宝走进各大商场、车站、饭店等场所时,它可能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日前据媒体报道,共享充电宝如果被不法分子动了手脚,有可能导致用户手机被远程劫持,进而危害用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法制日报》报道称, 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程序员曹先生也在公共场所多次见到过共享充电宝,不过,他明确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他不会使用共享充电宝。 虽然这不代表从事共享充电宝服务的企业会恶意劫持用户手机,但是其潜在的安全风险需要这些企业或平台予以关注,并在产品设计上予以防范。 那么,除去信息安全隐患外,共享充电宝还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虽名曰“共享充电宝”,但不能算严格意义的“共享”或“分享”经济模式
按照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界定,“分享经济主要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 分享经济形式上是“互联网+分散资源”,效果应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共享充电宝”名称中,虽然包含“共享”字样,但是,其本质上应该是“互联网+充电宝租赁”服务。 一方面,用于“共享”或“出借”的充电宝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另一方面,该“共享”与个人或社会闲置物品用于分享或共享,还有很大差别。 即使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界定,其批量生产、加工或购买的充电宝能否归入“分散资源”也令人生疑。 不过,需要承认的是,现在各种打着“共享”名义的租赁服务都具有同一物品可被多人不同时段使用的特点,相当于“分时租赁”或“计时租赁”服务,具有一定或部分共享或分享经济特征。 此外,个别共享充电宝项目不排除未来能发展成为一种共享或分享经济模式。 以深圳来电旗下的共享充电宝柜机为例,如果其共享充电宝的租赁服务收益很高,不排除会有很多个人或店面直接从其处购入柜机,用于自有店面的使用。 而当这些规格相当的共享充电宝柜机分布网点众多,柜机所有权不归于同一人,相互之间可以充电宝实现借还,那么,这个时候就具有更加明显的“分享”或“共享”经济特征。 个别共享充电宝项目有打着“共享”名义行“资金归集”的倾向
同样是做共享充电宝,一家“2元/天”封顶,一家“10-12元/天”封顶,这其中的玄机何在?显然,日租封顶费用较低,就是鼓励用户借走不用急着还,其目的可能是更多且更长时间地占有或占用用户押金。 事实上,独特押金模式是ofo、摩拜等共享单车给传统租赁服务带来的全新视角。通过打破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辅以引导或培育用户养成长期不申请退还押金的习惯,进而使得各类打着“共享”名义的企业或平台,依靠押金形成一种新型资金归集或募集模式。 以共享单车为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的信息显示,自2016年8月以来,ofo、摩拜、小蓝、酷骑、永安行、智享等企业先后投放车辆规模近70万辆,注册用户近1100万。按照押金收取的标准为99元-299元不等估算,1100万共享单车注册用户意味着形成了10-30亿元量级规模的“押金资金池”。其资金归集能力并不比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融资方式差。 但是,这里面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就是如果企业或平台挪用押金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比如投资、理财或扩大再生产,可能对用户缴纳的押金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导致最终无法退还。 更需要警惕的是,由于很多项目的租赁服务并不存在前置审核或许可设置,属于较为开放的市场竞争格局,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共享”旗号,以收取押金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而这显然不是共享或分享经济的本来诉求。 共享充电宝及柜机的质量安全更需值得关注
按照当前共享充电宝的主流模式,用于“共享”出借的充电宝是在一个柜机或装置中充电。 由于柜机或装置一般都有多个充电宝同时充电,那么,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或线路设置不当等,还可能引发电池爆炸。 鉴于这些柜机大多摆放在人流密集的商场、饭店等公共场合,一旦因质量问题或技术缺陷发生意外,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简单说,用于对外提供租赁服务的充电宝或柜机,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也是需要予以关注的一个问题。 总的来说,当前各种打着“共享”之名的“互联网+租赁”服务,有很多创新之处,有应予积极鼓励和肯定的必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