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该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剽窃”亦未坐实。与旗下“黄小厨”团队的强硬态度截然不同的是,在文艺圈一向以“高情商”著称的黄磊,在亮出知识产权保护态度的同时,表示“如黄小厨涉及抄袭,黄小厨公司自会承担责任,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其实,近年来涉嫌类似问题的,并不止黄磊和“黄小厨”一家。之前,除了在“明星代言”上摔跟头外,不少明星及其团队在商业活动中也屡现负面新闻。比如,韩寒创立的“很高兴遇见你”餐厅,因无证经营、鼠患严重,被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黑名单;包贝尔投资的火锅店,被曝空运的“鸭血”,系用牛血兑水冒充鸭血;女神高圆圆参与投资的一家叫做“花点时间”的花店,被曝涉嫌“营销乌龙”、“虚假营销”等。即便明星个人不可能事无巨细参与店铺运营细节,但毕竟不少顾客是冲着明星的名气来消费,一旦出现问题,用“不知道”来搪塞,不仅于情不合,也违背诸多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团队根据明星授权而行动,法律后果应归于明星个人。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该公司属于明星个人所有,明星应对该公司所有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在明星属于“出资”合伙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也就是说,明星应就该团队侵权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不过有追偿权。) 同理,正如黄磊所言,“黄小厨”仅是“众多工作中的一个,我主要参与一些大的方向的决策,但实在没有精力参与到项目的细节中”,对“创意招标事情,细节我并不清楚”,许多明星对于生意团队业务的管理,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纯属于挂名“生财”,不够专业和熟悉。但是,这种“不知情”的现实情况,或许会被指为推卸责任。 作为旗下团队的主要出资人,明星为其商业活动提供了最重要的资本“个人品牌”。他们既然从旗下团队的商业活动中获得了大量收益,也应就团队的侵权活动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这些负面风波一旦进入行政处罚,或者诉讼程序,再大牌的明星也难免品尝苦果,更会对艺人主业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明星及其团队,决不是一句空话。需要提高“防侵权”意识的,不止是黄磊和“黄小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