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下午消息,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举行《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约仪式,百度、360等12家搜索引擎服务企业现场签署了公约。公约规定,各签约方遵循robots协议,对于违反公约内容的,相关网站应及时删除、断开链接。 《公约》共四章、22条,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和自愿加入《公约》的互联网从业单位,并且倡议其他从业单位积极遵守。 《公约》倡议企业坚决抵制淫秽、*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遵循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与商业规则,遵守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胡启恒理事长介绍,今年8月中下旬以来,为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促进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中国互联网协会牵头组织开展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工作。在组织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讨与协商,并经过多次、多方征求意见,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业界专家和相关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 百度、即刻搜索、盘古搜索、奇虎360、盛大文学、搜狗、腾讯、网易、新浪、宜搜、易查无限、中搜等12家发起单位在现场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表示将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各项规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改善用户体验,积极为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爱文) 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全文 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2012年11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向用户提供的通过关键词等检索方法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和自愿加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互联网从业单位,并且倡议其他从业单位积极遵守。 第四条 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中立、客观的基本原则,遵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规范,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环境。 第六条 自觉执行《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的规定,坚决抵制淫秽、*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通过搜索引擎传播,积极构建健康、文明、向上的互联网搜索引擎传播秩序。 第七条 遵循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与商业规则,遵守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 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是指互联网站所有者使用robots.txt文件,向网络机器人(Web robots)给出网站指令的协议。 网络机器人(Web robots也叫网络游客、爬虫程序、蜘蛛程序),是自动爬行网络的程序。搜索引擎利用这些程序索引网站内容,垃圾邮件发送者使用网络机器人扫描获取电子邮件地址,网络机器人还有很多其他用途。 第八条 互联网站所有者设置机器人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 第九条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抵制盗版等侵权行为;对于本公约公布前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的内容,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断开侵权链接,努力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第十条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协助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断开侵权内容链接。 第十一条 倡导公平理性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平等参与、理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搜索服务,优化搜索结果,节省网络资源,培育和维护创新活跃、开放共赢、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体系。 第十三条 增强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约束,设立有效的举报投诉通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改善服务中的不足,自觉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企业经营行为。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并及时向签署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五条 签署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公约执行机构举报。本公约执行机构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告和在全国多数主流媒体公开谴责等处理。 第十六条 签署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当本着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提请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本公约执行机构有义务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尽快组织相关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通报各相关单位;通过行业调解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二以上发起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凡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定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签署本公约;签署单位可以退出本公约,并书面通知本公约执行机构;本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签署及退出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本公约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容易引起争议的事项,由公约执行机构组织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集中研究讨论,达成共识的部分,作为公约附则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开发布,签约单位应当共同遵守。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由公约执行机构组织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企业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作为公约执行机构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一、国际上关于robots协议的定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