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现在,很多人都好奇,天生反叛并以结果导向不计代价的斗士卡兰尼克怎么可能会向自己的投资人低头认输?况且,凭借其手中的超级投票权完全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和斗争结果。 从法律层面来讲,卡拉尼克沿袭硅谷明星创业公司的惯例从公司股权(投票权)和董事会两个层面做好了设计,原本可以牢牢地把握公司的控制权,如果卡拉尼克没有屈从,投资人从法律技术层面根本无法开除他。 在股权层面,媒体披露卡拉尼克的三人创始团队控制公司一半以上的投票权。简法帮在网络上找到Uber一份签署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的公司注册证明(类似于中国公司章程),其中第四条(D)款B类普通股权利、权力和限制部分的第4项投票权条款中规定,B类普通股享有一票对应10票的超级投票权。当然,公司种子轮、A轮和B轮优先股的股东也同样享有一票对应10票的超级投票权。即便如此,卡拉尼克凭借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以及自己和其他联合创始人手中的B类普通股10倍的超级投票权控制公司一半以上的投票权应该不难。 除了股权,Uber创始人还控制着公司的董事会。尽管公司董事会人选随着后续融资可能发生不断变化,而且随着公司的改革也有更多独立董事加入,但从公司注册证明的条款上看,创始人控制公司董事会也早已经做好了法律设计。 有媒体在2017年3月14日报道称,卡拉尼克的三人创始团队控制公司11名董事中的9个席位,尽管当时还有四个席位空出。从2015年2月17日的Uber公司注册证明第四条(B)款5项B目中可以看出,公司A轮和C2轮优先股的股东在满足持股下限的前提下各自有权委派一名董事,而B类普通股(创始人超级投票权股)则有权选任6名董事。 更为罕见的条款出现在同一条款之中,公司种子轮、B轮、C1轮优先股和A类普通股的股东则无权选举或免除公司董事。另有研究发现,根据公司此后2015年5月26日官方登记的公司注册证明记载,公司C3轮、D轮、E轮和F轮优先股的股东也无权选举或免除公司董事。 尽管投资人让渡投票权和公司董事席位大多数发生在更加抢手的优秀创业公司之中,硅谷投资人与创始人之间的权力平衡或者拔河比赛中偏向于创始人的局面在2015年达到顶峰似乎成了普遍的共识。 在资金充裕且IPO活跃的市场背景下,创始人的创意和努力加上投资人的钱,后者放手给前者颠覆和赢得市场,通过上市或并购退出,VC希望对创始人友好的名声能够帮助他们拿到更多好项目,创始人则能一直保持公司的控制,各方皆大欢喜。 从历史上看,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肇始于十年之前的Facebook,在经历过失去公司控制权的Sean Parker(Napster创始人)的建议下,扎克伯格首次引入VC时让投资人Jim Breyer同意创始人控制董事会,即他和Parker控制公司五名董事席位中的三名。Facebook上市之前,扎克伯格又效仿已经上市的谷歌之前例设置双层股权结构,让自己持有公司不到25%的股权却控制公司60%的投票权。 此后,这种有利于创始人的机制开始疯狂蔓延,上市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已经成为明星互联网公司甚至传统企业的常见现象,以下摘录了香港联交所为争取阿里巴巴香港上市准备引入不同投票权架构进行论证时所提供的截至2013年底的部分数据。 中国概念股公司在美国上市时当然也采纳了这些做法。 2011年,社交游戏公司Zynga上市时,创始人Mark Pincus将超级投票权推到了极限,以创始人每股70票的超级投票权赢得了“额外超级投票权”的称号。 Snap在2017年3月IPO时则创造了首次公开发行完全无投票权股票的先河(简法帮在《Snapchat上市光环背后,创始人与资本的博弈故事》一文中有过介绍),尽管此前谷歌和Facebook在上市后曾经发行过无投票股份,但IPO发行无投票权股票这还是首例。长江后浪推前浪,另外一家名为Blue Apron的拟上市公司也要效仿之,打算IPO发行有投票权和没有投票权的两类股票。 在Snap的这篇文章中,简法帮曾介绍过机构投资人反对上市公司发行无投票权股票的举措。而对于没有上市的独角兽和其他创业公司来说,在估值过高且IPO退出渠道并不通畅的大背景下,尤其是从2016年开始,VC也开始审视慷慨让渡公司控制权给创始人的潜在问题,已经有投资人呼吁应该将矫正过于偏向创始人的做法,希望让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恢复到一个中间平衡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