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菟制作人刘勇看来,UGC和PGC模式在变现上的本质区别是IP的版权归属问题。粉丝们为虚拟偶像创作的歌,同人故事和同人画,当然能增加虚拟偶像的人气,但版权始终在创作者。如果公司不打造自己的原创内容,而始终想着借用粉丝创造的内容,这样成本固然是比较低,但实际上也限制了虚拟偶像变现的方式。“UGC模式下,虚拟偶像就只能走流量变现的道路,接广告,接代言。如果是PGC的话,就可以直接靠内容和后续的品牌授权收费。” 以lovelive为例,2015年光音乐一项的收入就达到了22亿日元。而剧场版动画的票房收入则达到了28亿,动画相关的总收入。 这样看来,对虚拟偶像而言,从UGC走向PGC,更有想象力的变现方式可能不是音乐,而是音乐之外的内容产品,比如,小说、动画、漫画、游戏、短视频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