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指企业必须有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本身具有技术性、成果性、实用性和相对进步性的特征,其有别于知识产权,两者在技术领域、规模、成熟度、等级、法律稳定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转化”是指针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是持续不间断的过程,为了获得预期收益而进行的有目的的行为,可以是成功的,同样也宽容失败; “形成企业核心”研发的过程是持续的,初期可能是不太成熟的技术,但随着技术的发展成熟,企业渐渐会形成有别于其他同行的技术优势,那么这个技术优势就是我们企业自身所独有的,短期内也是不容易被他人所超越的; “自主”有别于独自,自主重在强调主导性,而不是凡事都自己做,企业自身对整个的研发过程具有主导性的作用,对研发的目的、重要环节和结果重点把控,中间的过程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优化配置各项资源,不是要各个环节面面俱到; “知识产权”指企业要有最终成果的所属权,单项产品或服务中可以存在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但至少有一项核心知识产权对主营产品或服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不应存在权属争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稳定状态,陷入争议的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也是知识产权涉讼中需要重点关注的;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要求企业的研究开发不应脱离企业的主营业务,同时与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应税产品或服务不产生冲突,现实中存在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与主营不符,脱离了企业核心业务,造假行为明显,例如单纯的贸易、金融、广告宣传、文化体育、劳务、工程、租赁、仓储、物流、代加工等企业就不能认定为高企。现实中由于评审的局限性,仅通过申报材料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判定企业主营业务,造成很多与实际经营严重不符的企业通过认定,对高企的金字招牌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通过实地核查企业应税产品或服务以及企业名称可以发现很多存在的问题,需要在认定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严格把控审核标准。 4、认定标准中的几个核心问题 1)知识产权 (1)要质还是要量:认定办法中对知识产权采取了量化的方式,虽然进行了分类评价,但依然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类型及时间节点的问题,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基本以发明专利为主但授权时间较长,软件开发类企业多以软著为主,但评价分数并不占优,应考虑不同行业知识产权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单纯的量化指标也催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违背了科技创新的初衷,造成了公众资源的浪费,企业无故的付出,催生了一批以编造知识产权为生的公司。 (2)时效性:企业的研发过程是一个相对系统的活动,只有研发活动的存在才会有知识产权的产生,应紧紧围绕研发活动及主营业务进行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应该与研发活动紧密关联,而不应该脱离研发活动。所以企业有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前提,知识产权的获得一般不早于研发项目立项初始时间。 (3)权利人共有:企业研究开发的过程通常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专业化分工,这样有利于提升效率。多数情形是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集中开发形成研发项目主体,那么就会产生2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情形,那么这种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评价时不应降低分值,原因在于一是鼓励合作研究开发,二是强化专利权人的署名意识。 (4)获得方式:在获得方式上无论是自主研发、受让、受赠还是并购都是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路径,而不能因为获得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而不会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闲置浪费。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对价有利于企业重视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减少垃圾专利的产生,所以我们需要额外关注的是价值较低或关联度较差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而不是转移行为本身。 2)科技人员 (1)人员占比: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是判断企业是否为技术密集型的重要标准,而高学历科技人员的构成,则是判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一个重要指标,研究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投入就是智力投入。在中小型企业中尤其是100人以下企业中,研发人员占比通常容易达到指标,但100人以上企业中就很难达到相应指标,容易被一票否决,那么规模以上(例如上市公司)的研发生产企业在人员比例方面就不占据优势。 3)研发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