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数据系有简法帮根据相关并购合同及公开信息统计整理,无法保证信息准确或完整性,登陆简法帮微信查看相关并购协议文件。 从上文统计表中可以看出,中国公司收购境外公司的分手费普遍超出交易金额5%的比例,有些案例甚至接近10%,托管分手费和出具银行保函等情况已经成为主流,显示出China Inc境外收购的迫切心理和代价。 虽然本文无意深入讨论合同中分手费风险分配的技术细节,但也发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的风险更多由中国收购方承担。仔细考虑一下这并不合理,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不透明且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对于这样的美国监管原因而造成交易流产的风险到底由哪一方承担更公平?当然是更加熟悉本国制度更容易评估风险的美国目标公司,而且中国收购方往往都要承担中国政府审批障碍带来的交易风险(分手费),至于中国公司与外国收购方相比带来的更大CFIUS风险应该已经体现在更高的收购价格中了。 其实,在天津天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海航集团(担保方)收购Ingram Micro Inc.(美国英迈)的交易中,英迈就公开披露过,除天海投资之外,英迈还对比了天海收购提议和另外两家(中国)潜在收购方的收购报价,主要差别之一就是这另外两家认为“英迈应该一起承担潜在交易的政府监管风险,并且他们认为(收购方支付)反向分手费并不合适”。 中国公司排队或“不排队”竞购境外公司的案例早已不再新鲜,中国买家扎堆抢购不仅追高了收购价格,更使国外卖家获得谈判优势令中国买家接受相当不公平的(买家)分手费条款,这已成为了一个公开的秘密。
后记:国家出台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 2017年08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按“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明确了境外投资的方向,明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境外投资活动。 其中限制类境外投资特别点名批评了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境外投资出现的非理性倾向,将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和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列为限制类别境外投资,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核准管理。 除了防范外汇储备外流,更让国家担心的是中国企业走上了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大肆收购的老路:“一个节俭的亚洲大国依靠储蓄和投资,一步步成长为世界经济明星,让发达世界既羡慕,又心生疑惧。当这个大国开始失去增长动力时,国内大公司便将投资兴趣转向海外资产。但缺乏经验令这些公司举步维艰,辛苦挣得的巨额国民储蓄就这样消失于黑洞之中。” “当时,日本企业在美国大肆收购‘标志性建筑’——从纽约的洛克菲勒中心到洛杉矶贝尔艾尔酒店。为了收购贝尔艾尔酒店,日本买家为每间客房支付的价格相当于2016年的230万美元”,英国《金融时报》网站3月30日刊登题为《安邦购买狂潮背后的隐藏成本》中写到,“今天,至少从目前的并购战中可以判断,中国或许已经踏上了日本当年走过的道路。” 据报道,境外收购活跃的中国公司已经开始遇到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面临财务压力而不得不伸手提供财务支持的情况;而由于中国外汇或者银行贷款等政策指导未能完成境外收购的中国公司又得面临高昂分手费的困扰,就像乐视全球美国收购终止后被诉索赔上亿美元的分手费,此前还有过万达收购Dick Clark失败面临分手费诉讼的报道,相信今后这种让中国买家不想面对的分手费还会有很多案例继续浮出水面。 (责任编辑:admin) |